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無錫市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

    為切實加強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,促進依法行政,改善服務態(tài)度,優(yōu)化服務質量,提高服務效率,無錫市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系統(tǒng)向全社會公開服務承諾如下:
    1、實行首問負責制,局內每一位接待人即為該事項的受理人,也是該事項的全程負責人。受理人不得拒絕辦事人詢問,要自始至終對辦事人提供全程熱忱服務。
    2、實行“AB角工作制”,工作時間內不因工作人員不在崗而影響事務辦理。
    3、嚴格履行一次性告知義務,做到政策咨詢一口清,盡可能減少辦事人員的往返次數。
    4、所有行政審批事項,其審批依據、審批標準、審批程序、審批時限、審批結果及具體責任人等,均在網絡或辦事指南上予以公布;不以任何理由不受理合法的受理申請。
    5、自接到藥品、醫(yī)療器械質量投訴、舉報之日起7個工作日作出處理,并負責及時反饋處理情況。受理涉及藥品、醫(yī)療器械方面的制假、售假投訴舉報,半日內到達現場,一般案件調查取證三個工作日內展開,特殊重大案件,調查不隔夜。
    6、對申辦藥品零售企業(yè)者,自受理籌建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材料的審查,作出是否同意籌建的決定(比法定期限縮短15個工作日);對完成籌建后的驗收申請,自受理驗收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驗收,作出是否核發(fā)《藥品經營許可證》的決定。
    7、對申請類醫(yī)療器械產品注冊證事項,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(申請單位補充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內),做出是否給予注冊的決定(比法定期限縮短10個工作日)。
    8、對申辦醫(yī)療器械經營企業(yè)者,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查,并作出是否核發(fā)《醫(yī)療器械經營企業(yè)許可證》的決定。
    9、藥品檢驗所檢驗工作不受任何干擾,為藥品生產企業(yè)、經營企業(yè)、使用單位及客戶提供科學、公正、準確、可靠的檢驗報告和優(yōu)質的服務。委托檢驗原則上在25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書,特殊情況另有書面說明。
    10、發(fā)現違諾行為,情節(jié)輕微的,直接責任人要迅速糾正并向服務對象道歉;情節(jié)嚴重的、影響較大的、給服務對象造成一定損失的,按照《江蘇省無錫食品藥品監(jiān)督管理局行政效能責任追究辦法》等有關規(guī)定給予處理。
閱讀數:831 編輯:小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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